公司借用发票开给客户,被按偷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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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一)Y公司分别向两家个体户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经查,Y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向A、B商行借用其向税务机关购领的普通发票共1899份,2018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537,358.32元,不含税金额521,707.10元,在账簿上少列2018年收入521,707.10元;2019年开具含税金额合计1,749,699.89元,不含税金额1,698,737.75元,在账簿上少列2019年收入1,698,737.75元。Y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54,591.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6.08元、企业所得税7,404.88元,合计63,752.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公司借用发票的情况说明》、《B商行2018年至2019年发票开具明细》、《A商行2018年至2019年发票开具明细》,证明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2、《询问笔录》,证明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3、H县公安局《关于商请联合办案的函》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笔录材料),证明公司借用发票并隐瞒收入;
4、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无法提供少列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的有效凭据;
5、《H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18年至2019年)》,证明公司应补缴税费;
6、发票复印件,证明公司借用发票情况。公司对以上的事实,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中予以确认,无异议,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Y公司借用发票开具给客户,少列收入,对应的成本支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Y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Y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Y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回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情况说明;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向Y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Y公司提供成本支出真实有效的凭证等资料,Y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回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情况说明。Y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规定。
税务机关处罚结果 |
1、Y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A商行、B商行借用普通发票开具给客户,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63,752.80元的行为,构成偷税。Y公司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18年、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2018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62%;2019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0%),对Y公司上述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63,752.80元。
2、对Y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违法程度确定为“一般”,处罚款2,000.00元。
要点解析 |
1、Y公司借用发票开给客户属于偷税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公司通过借用A、B两家商行发票开具给客户,实际是隐匿了自身收入,属于偷税行为。
2、A、B商行借给Y公司发票违反法律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纳税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最高为无期徒刑。
A、B商行利用自身剩余的发票额度借给Y公司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给其他公司开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可能也会遭受处罚。
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